9月新规来了!事关教育、住房、国家安全

2021-08-31 16:58 来源:中国网 原文链接:点击获取

中国网8月31日讯(记者 吴佳潼)对学生欺凌、性侵害等行为“零容忍”;安全事故最高罚款1亿元;四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……9月,这些新规将开始实施。

  2021年3月26日,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第四小学,民警在为学生们讲解预防校园欺凌知识。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  2021年3月26日,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第四小学,民警在为学生们讲解预防校园欺凌知识。图片来源:视觉中国

对学生欺凌、性侵害等行为“零容忍”

教育部6月1日颁布的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9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《规定》明确,学校应当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,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,归纳了侵犯身体、侮辱人格、侵犯财产、恶意排斥、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。

针对个别教职工对学生实施性骚扰、性侵害等行为,《规定》将防治性侵害、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,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、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、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,建立预防、报告、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。

《规定》要求,禁止学校、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,出发点是保护学生隐私和自尊心,减少攀比、避免歧视,缓解应试压力;但是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采取措施,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。

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课程

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明确,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,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、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。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,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。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。

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
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,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。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。

《条例》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规则,限制无序跨区域竞争性招生、掐尖招生等行为,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。

不得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禁止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

修订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,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,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,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。

《条例》提出,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,严守耕地保护红线,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、草地、园地等其他农用地,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。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,可以利用荒地的,不得占用耕地;可以利用劣地的,不得占用好地。禁止占用耕地建窑、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等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

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免征契税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9月1日起施行,契税法明确,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、房屋权属,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,均免征契税。非营利性学校、医疗机构、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、养老、救助免征契税。

申报缴税期限改为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。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30日发布的《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》9月1日起执行。《公告》明确,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、房屋权属变更的,免征契税。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,免征契税。

财政部30日发布《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》9月1日起执行。《公告》明确,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、房屋权属变更的,免征契税。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,免征契税。

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

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明确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、干扰、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,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。未经国家网信部门、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、运营者授权,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、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。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、渗透性测试等活动,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。

《条例》还明确要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,并规定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,不得泄露、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。另外,《条例》对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作出规定,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,检查不得收费,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。

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最高罚款1000万元

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律法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9月1日起施行。

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安全违法行为赋予了多项处罚说明,对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,危害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,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安全事故最高罚款1亿元

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9月1日起施行,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罚款金额更高、处罚方式更严、惩戒力度更大。

新安全生产法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上、下限数额,平均提高至原来的2倍以上。就事故罚款方面,由现行法规定的20万元至2000万元,提高至30万元至1亿元;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事故罚款数额由年收入的30%至80%,提高至40%至100%。

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,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,拒不整改的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并可以按日连续计罚,拒不停产整顿的,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。

四类违法失信当事人可申请信用修复

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9月1日起施行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,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: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;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;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;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,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。